冒充领导向你借钱?小心,你可能被骗了!如果你借出一张带补偿金的银行卡,你可能会被怀疑犯罪!
2020年12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赵某在府谷县自己家中与微信头像为府谷县某单位领导的人互加好友后,自称府谷县某单位领导的人提出让被害人赵某帮助其亲戚周转资金8万元,于是赵某先通过手机银行将5万元打入犯罪嫌疑人徐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内,后又到银行准备将剩余3万元打给对方时经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发现自己被骗,遂到府谷县公安局报案。
当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将包括上述被骗款在内的赃款合计12万元分三次转到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卡内。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徐某的朋友,其在徐某承诺每取款10000万元给其获利100元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份在贵州老家办理三张不同银行的借记卡并前往广东省茂名市与徐某共同取款,后辗转数家银行,共帮助犯罪嫌疑人徐某取款12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从中获利3000元。
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批准逮捕。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可能会向我们借用银行卡,但是将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随意出借,可能会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冒充领导找你借钱,当心中招,你可能被骗了!仗义帮忙有风险,出借银行卡需谨慎,否则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链接
随意出借或出售银行卡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随意出借或出售银行卡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